根据浙大发[2001]61号文件规定,现将2007年度年终自负金补助工作安排如下:
一、2007年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自负金封顶补助标准为:
1、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自负累计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补助95%。
2、退休人员住院自负金超过8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给予补助。
3、在职人员门诊个人自负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补助90%。
4、在职人员住院自负金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给予补助。
5、二级乙等及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1956至1964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个人帐户支付完后,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金由学校补助。
二、注意事项:
1、以上各项补助均不含自费部分。(包括药费中乙类药5%部分,丙类药及其它自理费用)
2、住院、门诊自负金分别计算。
3、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企业化管理单位,职工个人门诊医药费自负金及住院自负金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自理,具体报销由各单位自定。
三、补助工作时间和地点:
现定于2008年 1月7日��11日(5天)安排进行补助。(其中华家池校区医院安排1月7日至9日进行)。个人需携带医保病历本、医保卡、全部医药费收据,到校医院办理,其中玉泉校区在本部校医院医保办办理,西溪、华家池、紫金港校区的人员在各校区医院办理。原湖滨校区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在西溪校区医院办理,也可就近在各校区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浙大医保办
2007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