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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浙大医保办关于进行年终医药费自负金补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理学部办公网 发布时间:2008-01-03 浏览次数: 107

根据浙大发[2001]61号文件规定,现将2007年度年终自负金补助工作安排如下:

一、2007年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自负金封顶补助标准为:

1、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自负累计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补助95%。

2、退休人员住院自负金超过8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给予补助。

3、在职人员门诊个人自负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补助90%。

4、在职人员住院自负金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给予补助。

5、二级乙等及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1956至1964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个人帐户支付完后,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金由学校补助。

二、注意事项:

1、以上各项补助均不含自费部分。(包括药费中乙类药5%部分,丙类药及其它自理费用)

2、住院、门诊自负金分别计算。

3、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企业化管理单位,职工个人门诊医药费自负金及住院自负金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自理,具体报销由各单位自定。

三、补助工作时间和地点:

现定于2008年 1月7日��11日(5天)安排进行补助。(其中华家池校区医院安排1月7日至9日进行)。个人需携带医保病历本、医保卡、全部医药费收据,到校医院办理,其中玉泉校区在本部校医院医保办办理,西溪、华家池、紫金港校区的人员在各校区医院办理。原湖滨校区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在西溪校区医院办理,也可就近在各校区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浙大医保办

200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