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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部发〔2011〕1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理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来源:理学部办公网 发布时间:2011-02-21 浏览次数: 726

理学部发20111

各系、各研究所: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理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理学部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浙江大学理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科发展,结合浙江大学理学部(以下简称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大学理学部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部的最高学术咨询、审议与评定机构,由学部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科交叉,维护学部声誉,服务于学部发展战略。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由学部与各系根据学科特点推荐候选人,并报送学部审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学部主任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合理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委员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 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或学科有特殊需求时,其所在系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章程第四、五、六条办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学部主任提名,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副主任由学部主任聘任,主任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组。秘书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秘书组设在学部科研科。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就有关学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学风建设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评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每个工作组由1名召集人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各工作组召集人和其他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 获得有关学部建设与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 学校、系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计划方案等;

(二)审议通过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及相关重点建设计划,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评价相关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遴选推荐高水平科研成果、人才计划及项目等;

(四)促进学部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学部学科交叉工作;

(五)对学校委托的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六)推动学术道德教育,认定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八)对系学术委员会进行工作指导;

(九)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2次以上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全体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二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上报学校核准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系应按照本条例的原则组建系学术委员会,并制定系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主题词:学术委员会  章程  通知

抄送:各党总支

      科学技术研究院

浙江大学理学部党政办公室          201116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