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党委发〔2010〕10号
各党总支: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理学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大学理学部委员会
浙江大学理学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家保密局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大学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部保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 内部事项(单位技术秘密)是指尚未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到学校重大的权益或知识产权,依照一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内部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在管理上参照秘密级事项处理。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保密工作要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 党务、政务保密范围及其密级的确定
第四条 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已标明密级即属于国家秘密。
第五条 学部在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涉及不宜公开的事项,如果需要列入保密范畴的,按照《浙江大学国家秘密事项具体范围目录》《浙江大学内部事项具体范围目录》的范围确定有关文件、资料的密级,不得随意将内部事项(工作秘密)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及其密级的确定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确定
1. 上级单位、国防军工部门在科技课题立项下达时已确定密级的,按立项的密级进行管理。
2. 对涉及国防军工(含军民两用)技术的重要内容,申请国防(保密)专利的项目,依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保密规定》确定密级。
第四章 密级的变更与解密
第七条 凡学部产生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尚未届满,需要变更密级或解除密级的,学部保密委员会将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第八条 学部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已届满的,按规定将自动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党务、政务保密管理
第九条 文书、文件的保密管理
1. 学部机要秘书处理学部党政文件的收发、制发(保密审查)、传递、阅办、保管、归档、销毁工作。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备完善的保密安全设施;
2. 绝密级文件、资料不许随意扩大阅读及传达范围,必须在指定场所阅读。非经原制发单位批准,一律不许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要由学部党政办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复制,其复制件要编号登记,按原来密级管理; 属于学部内部事项的文件、资料在管理上参照国家秘密级事项办理;
3. 邮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途径;
4. 外出人员不许随身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由学部主管领导批准,用保密装具携带,做到两人同行,到达目的地要委托当地机要部门代为保管;
5. 报刊、图书、声像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新闻报道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6. 学部领导离开领导岗位时,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要移交机要秘书处理;
7. 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执行浙江省保密局的规定,集中、定点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销毁、转让、展示含有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的文件、资料。
8. 涉密文件、材料应集中存放在铁质保密柜中,制作、保管、借阅、复制、传递、销毁等各个环节必须有登记记录。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自行销毁。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复制涉密文件。经批准制作、打印涉密文件、材料必须使用单独的计算机与打印机(禁止与互联网连接),不得使用带存贮、传真、硬盘等功能的数码复印机。涉密学位论文等涉密材料的复印、装订应到学校指定的定点单位(校图书馆一楼)制作。
9. 标有密级的测绘地形图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人用毕后应及时归还资料室,不得随意销毁,甚至丢失。购买的涉密测绘地形图光盘,应按涉密移动介质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严禁在与互联网(校园网)联接的计算机上使用。各单位资料室应按规定及时将密级测绘地形图(或光盘)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条 外事保密管理
1. 出国(出境)人员(包括留学、进修、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及探亲、定居者)不许擅自携带保密资料,在外不谈及国家秘密事项;
2. 凡属国家秘密及内部事项,非经批准一律不得向外宾进行介绍或提供样品、资料;
3. 聘请外籍专家、接受留学生、中外科技合作交流中的保密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学技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学部各单位、个人在以下科技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技秘密及学校的内部技术秘密:
1. 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科研等活动;
2. 公开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物及论文;
3. 进行公开的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十二条 陈列馆(室)、博物馆的展品及文字说明不得泄露国家的科技秘密和内部技术秘密。
对涉及国防军工、高技术的重要陈列室、实验室、生产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设备等不得擅自接待参观人员。其主管部门要制订专项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
第七章 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1. 确定用作涉密计算机使用的,须先向系保密管理员以及学部科研科登记备案,并贴上涉密标志,设置三道密码口令(即开机时的CMOS口令、登录密码和屏保密码)。若处理机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必须设置10位字符以上的密码口令,且一周更换一次;属秘密级的,必须设置8位字符以上的密码口令,且一月更换一次。涉密计算机之间不得互联,应定期升级杀毒。
2. 上互联网(含校园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涉密文件、材料(包括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下同)。若需处理、存储涉密内容应在不联网的涉密单机上操作或安装隔离卡,在不联网的硬盘上处理。有涉密内容的单位必须设置涉密计算机,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3. 涉密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含校园网)相连接,也不得与非涉密计算机互联,不得安装摄像头、聊天工具等视听设备。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需外送维修,必须拆下硬盘后才可外送维修。涉密计算机与打印机相连应取消共享。涉密计算机拟作非涉密机使用,应将涉密计算机中的原硬盘拆下换新硬盘后再用,原涉密硬盘应作为涉密载体保管。报废的涉密硬盘以及各类移动介质(移动硬盘、U盘、光盘、磁盘等),应统一送省保密销毁中心集中销毁。非涉密计算机用作涉密机须重装系统后方可使用。
4. 涉密笔记本电脑应统一保管,不得带回家中办公,或带入公共场所,更不能携带出国(境),不得装有无线网卡和迅驰功能。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外出时,涉密笔记本电脑内不能存放任何涉密信息。
5. 涉密移动介质应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保管。存有涉密内容、信息的U盘、移动硬盘等涉密移动介质,不得存储非涉密内容、信息,并不得在上网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各类涉密载体(移动硬盘、U盘、光盘、磁盘和纸质文件、资料等)必须存放在有密码的铁皮文件柜内,不得存放在木柜、一般铁皮文件柜中,并应指定专人统一保管,使用必须有登记。非涉密移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U盘、MP3、MP4、手机等)不得插入涉密计算机的USB接口。
6. 不得随意将非涉密信息通过各种移动介质存入涉密计算机,如确需存入,必须将信息刻录在光盘上并用光盘存入涉密计算机,或用不上互联网(校园网)的中间机作为过渡,杀毒后再拷入相关信息。存储在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文档,应集中存放在标密的文件夹内,涉密文档均需在左上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7. 不得用不加密的OA系统、电子邮件、普通传真传输涉密文件、材料等涉密信息,邮寄涉密文件、材料必须通过学校邮政部机要渠道寄送。凡在电子邮件的附件中以RAR方式进行压缩的带EXE后缀的可执行程序,以及带有检测软件、通讯录、时事热点、保健秘方、淫秽图片、引诱提供内部或涉密材料、信息等内容的不能打开,应立即报告。
8. 涉密文件、材料和各类信息,不得在与校园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上制作、存储,严禁将涉密内容和敏感信息挂上学校行政办公网和部门、单位、系、学部的网站、网页。
第八章 涉密场所管理
第十四条 涉密场所应安装铁质防盗门、铁窗,配置铁质保密柜,相对集中管理的涉密场所,应安装防盗报警或视频监控设备。在明显位置张贴“涉密场所严禁使用
第十五条 举行涉密活动、会议必须采取手机信号屏蔽等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无线扩音设备。涉密场所使用手机应遵守的保密原则: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带入手机,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一般涉密场所限制使用手机。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需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要做好上岗、离岗工作。
1.涉密人员上岗要填写《浙江大学项目负责人保密责任书》(针对项目负责人)、《浙江大学涉密人员上岗审查表》、《浙江大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针对项目涉密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报备登记表》、《保密承诺书》后,由各系保密领导小组组长以及学部保密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上交学校主管部门。
2.涉密人员脱离单位,应当填写《浙江大学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与《浙江大学涉密人员调离审批表》,由各系保密领导小组组长以及学部保密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上交学校主管部门。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3-5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
第十章 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第十八条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上岗、在岗、离岗(转岗)的保密教育。
第十九条 做好涉密场所的保密检查工作。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课题组每月要举行一次保密检查。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在保密工作中凡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部给予奖励:
1.在危急情况下,积极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的;
3.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4.在保密管理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一条 凡丢失、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我校内部事项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我校的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法规丢失或泄露秘密级及以上文件、资料并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我校内部事项者;
3.对检举、揭发其泄密、窃密行为打击报复者;
4.紧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国家秘密或单位内部事项遭受重大损失者;
5.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法规者。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部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主题词:保密工作 办法 通知 抄送:各系 校保密办公室 浙江大学理学部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