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理学部
二○
浙江大学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保障浙江大学理化分析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的有效运行,根据《关于浙江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组织机构调整及负责人任命的通知》(浙大发〔2010〕35号)、《浙江大学理学部关于成立浙江大学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理学部发〔2011〕5号)及浙江大学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由理学部研究人员及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组成,面向学科、服务全校的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其主要职能是对理学部公共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享”,为各学科提供优质实验技术支撑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中心”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中心发展规划、制定中心运行管理机制、协调和规范实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中心”设主任1名(由学部领导兼任),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各项政策和规划。设副主任1-2名协助主任进行日常工作的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
第五条 “中心”下设质量考核组、技术保障组以及业务管理室。其中质量考核组参照实验室认证认可标准(GB27025),对“中心”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负责对“中心”业务工作的质量评价。“技术保障组”负责“中心”实验结果的技术评估。“业务管理室”负责计量认证相关业务。
第六条 “中心”将根据发展情况设立若干特色服务实验室。
第三章 服务业务
第七条 根据《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8号),“中心”公共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标准另行公布。
第八条 “中心”所有有偿服务的收入纳入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各系帐户。
第九条 “中心”重视服务质量,强调服务理念,鼓励开办仪器技术讲座、仪器操作培训、编写仪器相关讲义资料、开发仪器功能等活动。
第十条 “中心”鼓励成员进行与提高仪器分析技术有关的科研服务。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中心”建立考核制度,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聘岗、升职的依据(个人业绩考核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心”禁止个人利用测试服务收受现金或进行其它等价交易,若有此类情况发生,一经查实个人年终考核将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中心”建立投诉监督制度,接受分析测试用户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中心”所有设备维修均应填写维修申请表,作为考核依据。
第五章 收入分配
第十五条 各系参照《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9〕2号),制定相应的分配办法报送“中心”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中心”加入浙江省大型仪器共用协作网的仪器设备,奖励现金部分归机组,等额报销部分由各系统一调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
浙江大学理学部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