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部发〔2011〕12号
各系:
经研究决定,现将《理学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理学部
二Ο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理学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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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下拨的各类财政专项经费的财务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1〕1号)以及《关于建立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浙大计发〔2011〕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部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经费包括由理学部下拨的“985工程”、学科建设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等专项经费。
第三条 财政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创新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支持条件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财政专项经费预算和执行采用项目负责人制。预算一经审定,各项内容和实施进度将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学部的有关文件或规定执行。对于在规定时间节点不能按时完成规定额度的项目,学部将调整该时间节点上项目执行额度与规定执行额度间的差额经费,用于其它经理学部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项目,被调整的经费原则上不再返还。
第五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将对项目执行全过程实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反有关规定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费 办法 通知
抄送: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
浙江大学理学部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