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部发〔2012〕6号
各系: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理学部教职工出国(境)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理学部
二Ο一二年五月二日
浙江大学理学部教职工出国(境)工作规定
为推进学科发展,鼓励符合学校公派出国条件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所在学科科研、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及科研合作,并为规范出国(境)管理流程,进一步做好学部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出国工作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6〕31号)文件精神以及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出国(境)审批
由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部审批。对于出国(境)期限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教职工需另附近三年出国(境)记录表(填报格式见附件1)。
二、出国期间的工资与待遇
凡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期限为六个月及以上),符合公派出国(境)基本条件中的年限要求,按照批准的出国(境)期限,除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出国(境)期间工资中校内岗位津贴(津贴A、津贴B、津贴C)由各系根据本单位和出国(境)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发放标准及期限并报学部人事管理科,由人事管理科统一通知校计财处。超过批准期限未归的,学校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教职工出国(境)前,为合理安排教学科研工作,应告知所在系负责考勤人员准确出国(境)时间,因未及时告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由本人承担。教职工出国(境)的当月,系填报《理学部教职工出国津贴发放表》(表格见附件2),由系主任签字盖单位公章后交到学部人事管理科备案。
三、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出国(境)工作相关规定,报学部备案。
四、本规定为《浙江大学教职工出国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部人事管理科负责解释。《理学院教职工出国(境)有关规定》(理学院发〔20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理学部教职工近三年出国(境)记录表
2. 理学部教职工出国(境)津贴发放表
附件1:
理学部教职工近三年出国(境)记录表
姓名 系别 出国记录 出国(境)起止时间 访问国家(地区) 出国(境)事由 备注
申请人签字:
系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理学部教职工出国(境)津贴发放表
姓名 | 工号 | 津贴A | 津贴B | 津贴C | 扣发期限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主任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出国 规定 通知
抄送:各党总支
人事处
浙江大学理学部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