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部发〔2013〕4号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理学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理学部 二Ο 浙江大学理学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理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2〕25号)文件精神,经理学部人力资源委员会讨论,对理学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政策导向、业绩认定等作以下规定: 一、职务评聘工作的业绩考核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以质量导向的原则评定申报者的工作业绩。对于申报者要求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包括教学质量、学术技能、研究成果、社会服务等)以及独立科研工作的能力,特别考察其标志性成果。 二、业绩材料日期核定 业绩材料统计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起始日期为规定年限(一般为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具体年限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前的 三、科研项目及到校经费核定 1. 列入统计的科研项目为经费进入学校财务,且按学校当年政策全额提取管理费的科学研究类项目。 2.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期限为3年及3年以上;作为骨干成员参加重点、重大项目的,要求到款经费50万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作为骨干成员参加的,要求到款经费50万以上);省部各类重点、重大项目(要求到款经费80万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要求40万以上)。 3. 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省部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其他各类纵向项目(要求到款经费20万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要求10万以上);作为骨干成员参加的国家级项目。 4. 重大横向项目为要求到款经费100万(人文社科类项目要求60万以上)以上项目。 5. 重要横向项目为要求到款经费50万(人文社科类项目要求30万以上)以上项目。 6. 中国博士后基金视为省部级项目。 7. 各类纵向项目的骨干成员须在申请书或任务书成员名单中列入。 四、论文核定 1. 关于第一作者以及通讯作者的认定,如果检索证明与原文冲突的,由学部人力资源委员会裁定。 2. 会议论文不列入统计。 五、成果奖励核定 1.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章为准;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必须以省政府或部委印章为准。 2. 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完成人,凡有个人证书者均有效。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完成人,分别以排序前13、9、7名为有效。 3. 国家科技奖励办审定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且被推荐国家级奖励的成果按省部级同等级成果奖核计。 六、第二次申报条件 第二次申报者(申报次数以申报者参加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为统计依据),应在第一次申报后取得显著业绩且须隔年后才能申报。 申报正高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新增国家级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 2. 在学部核心期刊上新发表论文,人文社科类的要求在影响因子 3.0以上SSCI收录的期刊或影响因子5.0以上SCI收录的期刊上新发表论文; 3. 以第一完成人新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 4. 新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排名前三)。 对于满足条件1并且满足条件2、条件3、条件4之一的,或新增其他特别突出业绩的,经学部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决定是否可以免除隔年申报限制。 申报副高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新增省部级以上项目或重要横向项目; 2. 在学部核心期刊或学部权威期刊上新发表论文;人文社科类的要求在影响因子2.0以上SSCI收录的期刊或影响因子3.0以上SCI收录的期刊上新发表论文; 3. 新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4. 新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排名前五)。 对于满足条件1并且满足条件2、条件3、条件4之一的,或新增其他特别突出业绩的,经学部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决定是否可以免除隔年申报限制。 七、其他 1. 本规定为《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以学校文件为准。 2.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部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其他同类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人事处 浙江大学理学部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