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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理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理学部办公网 发布时间:2015-01-13 浏览次数: 2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浙江大学理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理学部所辖学院(系)推荐产生,经学部联席会议通过,并报学校、研究生院核准。委员应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并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条     委员会任期与学部领导班子任期同步。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等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可由其所在院(系)提出替补申请。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部办公室。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评审、上报和评估;

2、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审核并表决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核准;

4、核准跨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5受理本学部学位授予方面的申诉;

6、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任务,受理其他与本学部有关的学位授予问题。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年3月、6月、9月、12月份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可以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

第七条  会议决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半数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后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保密: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院系评价的言论;

2、尚未公布的审议、表决结果;

3、学校、院系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4、学位评定委员会界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当学位评定委员会所讨论、审议或表决的事项涉及某委员或当事人与某委员有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该事项的讨论、审议或表决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四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委员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出席会议次数不足二分之一者,则视为自动退出,由学部联席会议决定根据本条例第二条另行增补人员,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学部联席会议核准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部联席会议核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